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杨潇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 ,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规定;
4)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 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9)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
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级通报批评 ( 含通报批评 ) 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6)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八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主管部门;

2)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 , 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不及格课程或成绩警告者;
2)学习成绩属中游 ( 全班前 1/2 以内 ) 以下者;
3)有违纪行为,受院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三条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之后,院系级以上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公示 , 其公示期为 35 个工作日 , 在公示期内若举报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为了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在班级学生干部可以采取轮换制。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可兼职 , 但兼职不得超过两个职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须每年都改选或调整 ,改选或调整结束之后,将任职情况于一周内上报同级党团组织、学生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上一级学生组织应尽量提前物色、考核所需要的干部 , 上一级学生组织需要的干部下一级学生组织应予以支持。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别的学生干部由分团委或辅导员老师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应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坚定学生干部的政治立场,把学生干部努力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对学生干部的培训,主要内容为思想教育、业务素质、工作技巧、工作礼仪的培训和训练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坚持对学生干部的考核规定,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 根据得分,分优秀( 80分以上)、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下)三档。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做劝其辞退或直接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同评优、推荐入党、综合测评得分挂钩。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3)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对学校的重大决定有知情权;

4)对本级或上级学生工作部门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 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6)在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十八会议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热心服务,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具有创新性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 )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级学生干部:院分团委干部、院学生会干部、院社管会干部、院级学生社团正、副职干部;

2)班级学生干部: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党、团小组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