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杨潇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420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537号)精神,按照《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南晓院学【201509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细则(试行)》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和通报批评,无旷课、早退和夜不归宿等现象发生。

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无抄袭作业(文章)和考试作弊等现象发生,获得过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者优先;

4、学生名单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日常生活俭朴,积极上进,尊敬师长,乐于助人。

5、评选学年获优秀宿舍两次。(新增)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国家助学金一次评定分两学期发放,即本学期平均发放标准为每人1500元。国家助学金将统一由学校财务处以学生个人农行卡形式分学期发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6)所在宿舍学期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7)无特殊原因纳入绩点测算范围内课程考试考试挂科2门以上(含2门)者且补考均不及格者。

四、评选程序

1、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9-12名为成员的评议小组(注:小组其他6—9名同学由班级公开公平选举产生)。

2、各班级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于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结合《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评选出各班级国家助学金建议学生名单,并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各班级请将各班级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评定的原始材料上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4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五、本细则自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审定之日起实施,由环境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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