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杨潇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452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537号)精神,按照《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南晓院学【20150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细则(试行)》。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性资助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时向师范专业适当倾斜。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国家奖励志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和通报批评,无旷课、早退和夜不归宿等现象发生。

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无抄袭作业(文章)和考试作弊等现象发生,获得过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者优先;

4、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必须获得专业学习奖;

5、学生名单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日常生活俭朴,积极上进,尊敬师长,乐于助人。

四、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签字确认后提交环境科学学院学工办。

2、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

3、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核。

本细则自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审定之日起实施,由环境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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