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杨潇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451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537号)精神,按照《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南晓院学【201506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细则(试行)》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任务按各学院学生人数确定,名额分配时向师范专业适当倾斜。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年班级排名前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通过学校组织的计算机二级考试;

(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2、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5%,但达到前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评选学年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个人荣誉或奖项者优先。

9)获得省、市级学科、学术竞赛奖项者优先。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该学年国家奖学金资格:

1)评选学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院级、校级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者;

2)评选学年内有旷课记录者;

3) 故意欠缴学费者;

4)学校、学院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评定奖学金者。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信息采集表》,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签字确认后提交环境科学学院学工办。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上报审核。本细则自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审定之日起实施,由环境科学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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